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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第一章 總則
1. 定名
本會定名為「香港學習活動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LEARNING ACTIVITY PROMOTION SOCIETY''。
2. 性質
本會依據香港社團條例註冊,為非牟利團體,成員不得攤分本會利潤。
3. 宗旨
3.1  本會以非牟利的形式成立,宗旨為:
3.1a  為促進教育,使香港社會受益,致力於香港推廣和舉辦教育方面的學習活動,使香港學生能接收到更多樣化的知識。
3.1b  為促進教育,使香港社會受益,致力凝聚教育研究者及教育界人士,促進交流專業意見、觀點教育和合作,並優化教學方法。
3.1c  為促進教育,輔助及資助貧窮學生,提供教育資源。
3.2  為促進本會宗旨,本會將會:
3.2a  定期於香港各中小學舉辦不同教育目的的講座和工作坊;
3.2b  設計和優化課程教材,並提供予香港各中小學用作教學,旨在令學生更容易瞭解,提高學習成效;
3.2c  定期舉辦交流團予香港教育界人士參與,透過促進互動交流與合作以改良教學方法,有助香港學生提高學習效率;
3.2d  定期邀請及帶領香港的中小學生參與校園外的環保活動,教授環保知識,以推動環境教育及提高環保意識,締造可持續生活模式;
3.2e  協助舉辦各式比賽予香港學生參加,並提供相關的課堂和培訓;
3.2f   與其他與本會有相同或類似宗旨的組織、協會、學會、個人或部門等合作,以促進本會的宗旨;
3.2g  提供貧窮學生的教學輔助及支援。
3.2h  舉辦與教育有關的其他促進活動。
4. 職權範圍
4.1a  除本會聘請之受薪僱員可得到合適的酬報薪資外,本會所有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會章》所列明的宗旨。任何支出項目必須適當地記錄及真實地報銷。接收及管理各種由捐贈、認捐、遺産、撥款等方式而得之捐贈及基金,以促進本會的宗旨。
4.1b  當本會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則該等財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會的創辦人、幹事會、管治團體成員及其關連人士。 該等財產必須贈予或移交跟本會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構。
4.1c  處理及進行其他各種事務,以促進本會的宗旨。
第二章 會員
1. 會員資格
1.1  凡從事香港教育行業或有興趣加入本會者,經向本會申請及幹事會接納及審批,均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1.2  本會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2. 會籍
2.1  會籍採取終身制,並不得轉讓,但幹事會有權隨時取消任何會員的會籍。
3. 會員權利
3.1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3.2  擁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提名權、被提名權、參選權及投票權;
3.3  出任本會之職位;
3.4  出席會員大會及列席幹事會會議;及
3.5  享有本會給予的其他權益。
4. 會員之義務
4.1  遵守本會會章及不時訂立的規則;
4.2  須支持及關心會務發展;
4.3  遵守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
4.4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動;及
4.5  幹事會可召開特別會議決議通過取消任何會員的會籍。
第三章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2.  會員大會設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周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幹事會決議召開;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須於會議前不少於十四天前發出;而選舉年則須在兩個月前發出通知予所有會員。
3.  周年會員大會事權如下:
3.1  審查並通過幹事會提出之周年報告;
3.2  審查並通過本會之周年財務報告;
3.3  由內閣形式選舉來屆幹事會執委;
3.4  修改會章;及
3.5  討論並通過議案。
4.  周年會員大會出席人仕為會章所規定之會員。
5.  周年會員大會列席人仕資格如下:
5.1  所有個人會員;及
5.2  幹事會所邀請之人仕。
6.  周年會員大會出席者法定人數為已登記會員的五分之一以上,若會議於指定時間後三十分鐘仍未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宣佈流會,並決定再次開會日期:最早者仍須於十四天後再次召開及向會員發出不少於七天會議通知書,與會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7.  特別會員大會
7.1  特別會員大會由幹事會召開;
7.2  特別會員大會將負責處理非一般或緊急事項;
7.3  在下列情況,幹事會必須在十四天之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3.1  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聯署提出書面要求。
7.4  幹事會必須在特別會員大會舉行七天前,將議程及有關文件發給全體會員。
8.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案須由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
第四章 幹事會
1.  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負責會內常務工作,執行一切決議案,處理日常會務及行政工作。
2.  幹事會每年開會不少於四次,由主席於三天前發出通知及議程,會議法定人數為幹事會成員人數多於半數。
3.  幹事會設主席一人,主持會務會議,推動會務發展。司庫一人,負責財務工作。秘書一人,負責内外文書及檔案工作。由會員大會決定當屆之人數。
4.  幹事會之事權如下:
4.1  擬定代表議會及周年會員大會之議程,並執行其議決案;
4.2  策劃及推動會務;
4.3  制定周年工作方針,財務預算,並交周年會員大會通過;及
4.4  編纂周年報告及周年財務報告,轉交周年會員大會審核並通過。
5.  幹事會以內閣競選形式選出,候選內閣成員必須為本會會員。
6.  主席職權如下:
6.1  對外代表本會;
6.2  處理本會會務,並貫徹本會之宗旨;
6.3  主持一切有關會議,並切實執行會議之議決案;及
6.4  於周年會員大會發表周年報告。
7.  幹事會以每五年為一屆會期;會期由當屆周年大會結束即日起,至下屆周年大會結束為止。
8.  利益衝突:
8.1  每當幹事會成員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在會議上所討論的交易或項目或其他事項中擁有利益時,該成員應在討論該事項之前披露其利益的性質。
8.2  有關幹事會成員應提出迴避,不參與該事項的討論或表決。幹事會應決定是否接受。
第五章 選舉與出缺
1.  幹事會由出席周年大會的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2.  幹事會各成員任期均為五年,任滿後可以組閣競選,繼續連任。
3.  倘若新一屆幹事會未能如期產生,剛屆滿的幹事會得繼續留任至選出新一屆幹事會為止。
4.  幹事會成員可同時兼任兩個或以上幹事職位。
5.  幹事會成員如欲請辭,須於一個月前向幹事會遞交書面通知;幹事會在接納其辭職後,須向各會員公告有關變動。
6.  當幹事會之主席、副主席、文書或財政出缺時,可由幹事會成員內部推舉有關空缺;而其他幹事出缺,則可懸空直至任期完結。
7.  幹事會選舉方法如下:
7.1  在會員大會由內閣形式選舉,採取簡單多數票形式進行選舉;
7.2  選舉於會員大會中進行,事先應由幹事會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候選內閣成員必須為本會會員,並需於選舉前一個月將其內閣簡介提交予幹事會;
7.3  於選舉年,幹事會須於周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不少於兩個月展開選舉程序,並通知全體會員。
8.  幹事會各成員,在下列情況下應停止其職務:
8.1  其本人提出辭職;
8.2  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書面聯名提出要求整個幹事會辭職,並經出席的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一半以上票數通過。
第六章 財務
1.  經費來源
1.1  社會人士、機構之捐助;及
1.2  其他合法途徑收入;
2.  本會將收入存放於以「香港學習活動促進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
3.  本會不得作任何形式借貸。
4.  本會的財政年度由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5.  司庫負責彙集捐款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
6.  幹事會負責處理本會經費,本會屬下工作小組若動用本會的經費須預先取得幹事會核准。
7.  司庫須於每年幹事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務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核數師核實妥當後,再交回幹事會審核,並提交大會通過。
8.  每屆財政結餘必須撥至下屆幹事會。
9.  如本會被解散、重組,財務若有盈餘,則按本會章4.1b處理。
10.  核數
10.1  由幹事會推選一位核數師,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10.2  須備存足夠的收支紀錄(包括捐款收據)、妥善的會計帳目及每年編制財務報表。
11.  備存足夠的收支紀錄
11.1  司庫須按規定為每個會計參照期擬備周年財務報表。所擬備的財務報表必須真實而中肯地反映狀況,且依循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或採納的會計準則,並遵照其所有建議守則。
11.2  司庫須備存足夠的收支紀錄(包括捐款收據)及按規定備存會計紀錄。
第七章 會章修訂
1.  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十四天,由幹事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2.  有關修訂之會章,須於周年會員大會獲三分之二出席的會員人數通過。
第八章 處分及上訴
1. 處分
1.1  會員處分
1.1.1  會員如有任何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將受到處分;
1.1.2  會員大會可向違規會員發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譴責聲明,及保留開除相關會員的會籍。
1.2  於會員大會中,獲得不少於一半或以上有投票權之會員投票贊成,方可通過;
1.3  處分方式及內容須於議案上列明,並由幹事會執行;
1.4  任何處分個案的一切有關資料,須以書面形式於一個月內通知各會員;
1.5  幹事會有權取消任何會員的資格。
2. 幹事處分
2.1  幹事會或個別幹事一旦犯上下列過失,會員大會若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票數支持,有權對犯錯之幹事進行彈劾或罷免個別幹事之職權:
2.1.1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
2.1.2  怠忽職守;或
2.1.3  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
3. 上訴
3.1  如幹事會就處分事項上接獲任何上訴,幹事會須於十四天內作出調查及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會員。
第九章 解散本會
1.  如解散本會,必先由不少於三分之二的會員聯名提出書面動議及經特別會員大會以不少於出席會員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幹事會有責任在會員大會宣佈解散本會之後,繼續跟進有關事宜直至完結為止,包括妥善處理本會一切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