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2.  會員大會設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周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幹事會決議召開;開會時間、地點及議程須於會議前不少於十四天前發出;而選舉年則須在兩個月前發出通知予所有會員。
3.  周年會員大會事權如下:
3.1  審查並通過幹事會提出之周年報告;
3.2  審查並通過本會之周年財務報告;
3.3  由內閣形式選舉來屆幹事會執委;
3.4  修改會章;及
3.5  討論並通過議案。
4.  周年會員大會出席人仕為會章所規定之會員。
5.  周年會員大會列席人仕資格如下:
5.1  所有個人會員;及
5.2  幹事會所邀請之人仕。
6.  周年會員大會出席者法定人數為已登記會員的五分之一以上,若會議於指定時間後三十分鐘仍未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宣佈流會,並決定再次開會日期:最早者仍須於十四天後再次召開及向會員發出不少於七天會議通知書,與會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7.  特別會員大會
7.1  特別會員大會由幹事會召開;
7.2  特別會員大會將負責處理非一般或緊急事項;
7.3  在下列情況,幹事會必須在十四天之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3.1  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聯署提出書面要求。
7.4  幹事會必須在特別會員大會舉行七天前,將議程及有關文件發給全體會員。
8.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案須由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